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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轩某某诈骗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一部刑诉〔2020〕1269号

被告人轩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2198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楼**院街**号**幢**单元**。因本案于2020年5月22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轩某某以朋友父亲住院急需用钱为由向被害人陈某某源骗得人民币36 000元,事后,被告人轩某某编造各种理由拒绝还款,直至2020年1月1日,被告人轩某某将被害人陈某某源微信拉黑。案发后,被告人轩某某家属已退还被害人陈某某源人民币36 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到案后,被告人轩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微信照片、头像截图、转账记录、收条、谅解书、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

2.被害人陈某某源的陈述;

3.被告人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轩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轩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迪南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轩某某现在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楼**院街**号**幢**单元**自己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9856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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