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枫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轩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3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遂平县,住河南省遂平县**庄**庄**组**号。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于2009年2月28日被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盗窃行为,经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决定,于2013年3月17日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4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轩某某携带省力钳,窜至潮州市枫溪区**村**房路**号被害人佘某某的自建工地内,盗走该工地内的电线,后将该电线卖给一男子(另案处理)。
2.2020年5月30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轩某某携带省力钳,窜至潮州市枫溪区**村**附近被害人谢某某的自建工地内,盗走该工地内的电线8捆(价值人民币4336元),后将被盗电线卖给一男子。
3.2020年6月13日凌晨,被告人轩某某携带省力钳,窜至潮州市枫溪区**村**路**巷**号被害人蔡某某的自建工地内,盗走该工地内的电线,后将被盗电线藏匿于其租住的出租屋内。
被告人轩某某于2020年6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谢某某、蔡某某、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等: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轩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卢佩旋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轩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居住地。
2.证人名单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案。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4.涉案物品:钳子1把、美工刀1把、电线、光盘2张(详见随案移送清单)等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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