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轩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党派,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合水县,住址地合水县***镇***村**组****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合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合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轩某某2020年4月15日20时50分左右,酒后驾驶甘MS****号轻型栏板货车从***酒店处沿***街由西向东行驶,途经**路十字至合水县*街***时,将行走在西侧路边的杨某某撞倒,杨某某家属现场拨打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后,轩某某跟随120救护车送杨某某前往合水县**医院接受检查,22时许交警带轩某某进行血样采集,留存备检。经鉴定,被鉴定人轩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188.6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合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轩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轩某某与杨某某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民警现场查获经过、强制措施法律文书、机动车和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涉案车辆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证人轩某甲、胡某某、李某某、丑某某、王某某、李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轩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轩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轩某某造成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故建议对其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明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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