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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轩某某、赵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轩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7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高密市,住山东省高密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7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住山东省高密市**街**花园小区。因犯包庇罪,于1999年11月22日被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7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轩某某、赵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轩某某、赵某某合伙从聊城高唐县购进“明爵”牌电动三轮电动车,在高密市私自粘贴比德文注册商标后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11万余元,获利1.5万余元。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轩某某到昌乐县公安局朱刘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轩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轩某某、赵某某在电动车上使用同比德文电动车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轩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该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因被告人轩某某、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武德昌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轩某某、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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