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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车某甲诈骗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车某甲,曾用名车某乙,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021995********,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村人捕前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小区**号楼**单元**个体劳动者。2013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11月20日因殴打他人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2019年3月15日因嫖娼被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车某甲认识了被害人高某某,之后两人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车某甲在取得了高某某的信任之后,在2019年6月份车某甲对高某某谎称自己在沧州沧县做煤转气工程,因资金不足邀请高某某入股7万元,并承诺利润平分,高某某信以为真便通过支付宝先后向其转账69900元,之后车某甲又编造沧州沧县做煤转气工程工人受伤所需医药费、看望受伤工人及给工人开工资等理由向高某某索要共计56500元,后车某甲谎称之前向高某某借款的5000元不再归还高某某,算作高某某的入股工程款,根据被害人高某某陈述,上述款项均算作其入股工程款,共计131400元。实际上,车某甲并未将上述钱款用于沧州沧县煤转气工程,而是用于其日常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流水等;

2证人冯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代理检察员:冯赫男

2020年2月21

附:

1被告人车某甲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2公安卷、检察卷各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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