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车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30198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镇**村,住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甲诈骗案,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车某甲在北京市顺义区**镇**村,虚构合伙承包道路工程事由,骗取被害人孟某某(男,54岁,河北人)人民币7万元,后钱款被车某甲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车某甲在北京市顺义区**镇**村被民警抓获。同年10月27日,车某甲近亲属将7万元钱款退赔孟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条复印件、北京农商银行客户回单、微信聊天截图、照片制作说明、收条、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徐某某、车某乙、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110接警单、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车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车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已全部退赔诈骗所得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车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存海
检察官助理 葛晓娟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内含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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