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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车某甲等3人盗窃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车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村**号**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8日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7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车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

柯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甲、车某乙、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和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车某甲、车某乙、柯某某三人密谋盗窃后,驾驶一辆电动车窜到茂名市茂南区山阁镇合益佳山村的晶达建材有限公司一仓库门前,车某甲在该仓库门前捡到一根7字型的铁枝将门撬开,随后三人利用钢筋钳将仓库内的电缆盗走。经茂名市茂南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茂名市茂南晶达建材有限公司被盗窃的电缆及被损毁门的价值合计78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车某甲、车某乙、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甲、车某乙、柯某某无视国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车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车某乙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车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车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树尧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车某甲、车某乙、柯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二卷,光盘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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