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19〕54号
被告人车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01964********,汉族,大学文化,系湖北某集团原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号,住湖北省荆门市漳河新区**镇**。因涉嫌违法犯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荆门市东宝区监察委决定留置,同年8月14日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执行,2019年8月2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执行,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本案由荆门市东宝区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车某某在任湖北某集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事实、虚列支出等手段,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60373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用于其个人和家庭开支或冲抵其在宝源集团的欠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09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车某某以向荆门市东宝区武装部缴费为名,使用虚假票据,分9次从宝源集团财务套取公款共计106060元予以侵吞。其中,2009年3月18日,以缴纳“民兵训练费”为名,套取公款12000元;2010年10月18日,以缴纳“国防教育费”为名,套取公款15000元;2011年6月18日,以缴纳“国防教育费”为名,套取公款13000元;2011年11月18日,以缴纳“征兵进站体检费”为名,套取公款6000元;2011年11月18日,以缴纳“购买2011年春秋服装费”为名,套取公款3860元;2011年11月18日,以缴纳“国防教育民兵训练费”为名,套取公款13000元;2011年12月30日,以向缴纳“国防教育费”为名,套取公款15000元;2012年7月23日,以缴纳“民兵训练费”为名,套取公款15200元;2013年3月19日,以缴纳“国防教育训练费”为名,套取公款13000元。
(二)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车某某以向中共荆门市委组织部缴费为名,使用虚假票据,分6次从宝源集团财务套取公款共计77200元予以侵吞。其中,2012年1月,以缴纳“创先争优党建资料宣传费”为名,套取公款20000元; 2012年2月,以购买“十七届六中全会书全集”为名,套取公款9600元;2012年5月,以缴纳“迎创宣传费”为名,套取公款10000元, 2012年7月,以缴纳“党员培训费”为名,套取公款5000元;2012年8月,以缴纳“党员纪念章、奖牌、荣誉证书及学习资料费”为名,套取公款27600元;2012年8月,以购买“迎创书籍”为名,套取公款5000元。
(三)2009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车某某以向中共荆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缴费为名,使用虚假票据,分7次在宝源集团财务套取公款共计48470元予以侵吞。其中,2010年11月,以缴纳“资料费”为名,套取公款5000元;2011年7月,以购买“党员干部纪委廉政书及资料”为名,套取公款9000元;2011年10月,以缴纳“机关效能建设与监察工作创新费”为名,套取公款8970元;2012年1月,以缴纳“廉政风险防控资料费”为名,套取公款12000元;2012年1月,以缴纳“中国纪检监察杂志费”为名,套取公款6500元;2013年3月,以缴纳“学习考察费”为名,套取公款4500元,用于冲销其个人借款;2013年3月,以缴纳“党员干部从政提醒培训资料费”为名,套取公款2500元。
(四)2006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车某某以向原荆门市国土勘测院和荆门市房产局缴费为名,分3次从宝源集团财务套取公款262000元予以侵吞。其中,2007年2月1日,以缴纳宝源新村“测绘费”为名,套取公款65000元,其中55000元被车某某侵吞;2011年6月18日,以缴纳宝源新村“房屋勘测费”为名,套取公款122000元;2013年3月19日,以缴纳宝源新村“测量费”为名,套取公款85000元。
(五)2007年2月3日,被告人车某某以宝源集团办理土地证、房产证开支费用为名,使用领款单在宝源集团财务套取现金50000元予以侵吞。
(六)2013年3月19日,被告人车某某以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杭州培训中心缴纳培训费用为名,使用4张虚假票据,套取公款3万元予以侵吞。
(七)2013年3月19日,被告人车某某以向荆门市公安局缴纳考察费为名,使用虚假票据,套取公款3万元予以侵吞。
案发后,车某某已向荆门市东宝区监察委退清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某某身份及职务证明、相关财务凭证等书证;2.证人蔡某某、邓某某、王某某等25人的证言;3.被告人车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在担任湖北某集团原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车某某认罪认罚且退清全部赃款,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袁荣勤
2019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车某某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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