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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车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车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81994********,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宝兴县,住雅安市宝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宝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受理后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被告人车某某利用其微信朋友圈好友张某某的照片,在微信小号上虚构一名叫“陈某某”的女子与被害人冯某某谈对象,并在2019年5月至11月期间多次以购物等理由骗取冯某某钱财共计10190.13元。

案发后,被告人车某某退赔被害人冯某某9000元,并取得冯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辨解;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利用网络虚构身份信息,以谈对象方式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主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同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灿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车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住宝兴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卷1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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