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车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819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乡**村,2019年10月29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由高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高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2日以被告人车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至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车某某在被害人马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马某某手机微信、支付宝“借呗”中的钱转到自己的手机微信中,共计10900元。
被告人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帆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附:
1、本案被告人现押于高阳县看守所;
2、案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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