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车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251992********,藏族,文盲,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雅江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23日被雅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30日被雅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雅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雅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为查明犯罪事实,本院依法向公安机关调取了相关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车某某在雅江县**乡**寺学经期间,趁被害人丁某某不备,盗窃其存放于家中的现金人民币2800元后挥霍。
被告人车某某于2020年4月19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随后主动供述了自己盗窃丁某某现金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车某某接受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斌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车某某现羁押于雅江县看守所。
2.案卷叁册。
3.随案移送光盘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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