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刑检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车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71993********,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镇**村**组**号,现住址:租住十堰市茅箭区**街道**村**组**号**栋**单元**室,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至3月14日期间,被告人车某某在男友田某某位于十堰市张湾区*****村*组**号的家中居住,3月14日19时许,其离开时趁田某某不备之际,将卧室衣柜内的17000元人民币、玉镶金吊坠1个、银行卡3张盗走。经鉴定玉镶金吊坠的价值为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身份查证证明等;2.扣押清单;3.辨认现场笔录、指认盗窃现场及藏匿盗窃现金现场笔录及照片;4.价格鉴定;5.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车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盗窃他人财物17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浙云
2020年7月15日
附:1.被告人车某某现监视居住,电话17771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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