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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车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293号

被告人车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6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凌晨、5日凌晨以及7日凌晨,被告人车某某驾驶一辆车身为蓝色的博技牌电动,去到清远市清城区新城金业名居门口路边,先后三次共盗窃了被害人王某某堆放在此处的英田牌水泥合共24包(价值人民币512.4元)。盗得水泥后,被告人车某某以每包人民币10元的价格贩卖给汤某某,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公安人员在汤某某位于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村委会**村**号的家中起获被盗的17包英田牌水泥,起获后已发还给被害人王某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英田牌水泥(每袋50KG)共十七包;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证人汤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扣押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车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洁明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车某某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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