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车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65********,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住固始县**乡**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月,被告人车某某多次窜至固始县徐集乡街道佳乐家超市窃取超市内物品。其中:
2020年5月21日之前的一天,车某某在超市窃取一包干豆腐,趁收银员不备,从收银台偷偷溜走,后被收银员拦住,车某某付钱后离开;
2020年5月21日,车某某在超市窃取一包干豆腐,趁收银员不备,从收银台偷偷溜走离开超市,被收银员发现后,追上车某某将其拦住,后车某某付钱后离开;
2020年5月29日,车某某在超市窃取价值十元的糯米,从收银台旁边的区域通道向外溜走,被收银员拦住,车某某将糯米还给收银员后离开;
2020年6月22日8点左右,被告人车某某窜至该超市,因其经常在超市偷东西,引起在超市巡视的超市负责人汪清华注意,之后车某某从佳乐家购物广场窃取一包豆芽、一包干豆腐和一袋面粉从收银台旁边的出口通道离开超市,王清华在超市门口将车某某拦截,随后报警,被告人现场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蔡某某、范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盗窃赃物部分已退归失主,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第三款、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 车某某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斌
符晨阳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