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车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1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街**村**组,现居住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街**村**组。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8日10时30分,在西安市灞桥区交警灞桥大队事故科勘查一组办公室内,被告人车某某因母亲王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的交通事故处理不满意,为达到司法机关的对此事故的重视,被告人车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斧头将被害人陈某某右手腕砍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所受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4、被告人车某某供述与辩解。
5、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6、伤情鉴定意见。
7、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持凶器,随意砍伤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家奎
2020年9月27日
附:1、被告人车某某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