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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车某某寻衅滋事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车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1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街**村**组,现居住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街**村**组。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8日10时30分,在西安市灞桥区交警灞桥大队事故科勘查一组办公室内,被告人车某某因母亲王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的交通事故处理不满意,为达到司法机关的对此事故的重视,被告人车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斧头将被害人陈某某右手腕砍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所受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4、被告人车某某供述与辩解。

5、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6、伤情鉴定意见。

7、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持凶器,随意砍伤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家奎

2020年9月27日

附:1、被告人车某某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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