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车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凤冈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凤冈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8月以来,被告人车某某多次到县、市、省、北京的信访部门上访,反映修建通组公路和硬化、拆除其猪圈未补偿、蜂岩镇及小河村领导干部优亲厚友等问题。车某某上访反映的通组路问题,是由于其本人不落实村民一事一议决议,导致通组公路车某某户的路段达不到施工条件而无法进行公路硬化施工,在不符合政策的情况下车某某强行要求政府按照“通组路”标准修建通往其已闲置的房屋公路。车某某曾于2017年10月20日主动书写放弃联户路硬化承诺书,后又多次以蜂岩镇人民政府不按规定硬化通组路为由上访。车某某为了制造声势,收集政府行政行为中其自认为优亲厚友及工作作风问题的事件刻意歪曲事实用于上访,其上访诉求中反映关于政府、村组干部的违规违纪问题,经凤冈县纪监委依法调查均不属实,并按照程序进行了告知,车某某不服组织调查结论,继续叠加其它要求上访。2018年5月19日,车某某第一次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承诺就通组公路修建硬化等问题不再提任何要求,时隔一月,车某某从2018年6月20日开始至2019年8月期间,多次到北京市信访局、监察委、省市县各级信访部门上访,就原提出的上访问题增加了手机丢失、土地证颁错、不服纪委处理干部优亲厚友等问题,扬言如不按照其要求开除蜂岩镇政府领导干部、村组工作人员,将一直上访给政府施压。
2、2018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车某某到北京上访,蜂岩镇人民政府迫于维稳压力,安排工作人员到北京将车某某接回凤冈,凤冈县公安局以扰乱单位秩序对车某某行政拘留5日。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民警陈某某将车某某的两部手机不慎丢失,价值约5000元。车某某要求陈某某赔偿其3万元或者必须赔偿手机原物,并恐吓称不满足其要求将一直到上级告陈某某,直到将陈某某工作被开除为止,经多次协商后,陈某某赔偿了车某某1万元,车某某表示此事就此了结,不再要挟派出所民警陈某某。
3、被告人车某某得到手机赔偿费后并没有就此罢休,2019年8月,车某某利用国家重大活动“建国七十周年”安保期间,提出解决其2017年以来到各地上访费用,以蜂岩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村干部欺负他、蜂岩镇派出所民警将其手机丢失等问题向地方政府施压索要钱财,并恐吓政府工作人员如不解决以上问题就要到遵义、贵阳、北京等地上访和报复社会。蜂岩镇人民政府为保证建国七十周年期间本地不出现进京上访人员,迫于维护稳定的压力,以车某某家庭经济困难为名补助其4万元用于养殖,对于派出所民警将其手机丢失的情况政府再补助其1万元,其它问题按纪监委调查结果处理,车某某同意处理结果并于2019年8月14日第二次签订信访问题终结承诺书。
4、被告人车某某的信访事项及复议复核申请,各级政府部门均按程序作出答复,其起诉蜂岩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已依法作出裁定驳回其起诉,车某某在得到政府补助款及手机赔偿款共计6万元,且先后二次签订承诺书终结信访的情况下,再次不履行停访罢诉承诺,仍然反复无常非法上访并逐渐增加无理诉求。2019年12月2日至2020年1月8日,正值县市两会召开期间,车某某就承诺终结的问题再次到凤冈县信访局、贵州省群工中心继续上访,要求蜂岩镇政府赔偿其2017年8月至2019年12月期间上访误工费、交通伙食费、律师费、资料费、精神损失费、猪圈撤除费等共计24.21万元,同时要求政府为其修建8口人居住的房屋及按其要求处理村镇干部。在信访局上访时,车某某恐吓信访局接访工作人员,称如果不满足他的要求则会继续到上级走访,并且还要指使他人上访。
5、被告人车某某自2017年7月以来,指使王某某、张某某上访。蜂岩镇小河村中东组村民王某某因收养孩子未办理收养相关手续,被政府征收社会抚养费6200元,车某某上访出名后王某某找车某某求取经验,车某某收取王某某200元咨询费,指使王某某上访,并利用王某某的诉求不断上访给政府施压。蜂岩镇小河村中华组村民张某某专程到车某某处咨询关于别人冒用他的产业被贷款的事情,车某某经了解明知影响张某某贷款的因素并不是被他人冒用,而是张某某贷款太多,资产达不到再贷款的条件,但车某某还是鼓动张某某去贵阳、北京上访,并几次邀约张某某上访。
6、被告人车某某在长期上访过程中多次要挟蜂岩镇人民政府,恐吓他人,以此达到其提出无理诉求敛财的目的。政府工作人员许某某、杨某某在给车某某做思想工作时,车某某声称不把上访的诉求处理好就会继续上访让政府下不了台,如果其因上访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被关押出来后将用一命抵几命的方式报复社会。车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公然挑衅法律权威称:“如果要关就关我7年、8年,关不到这些年我出来了我就要去整刘某某,整死他”,并提出将前期要求蜂岩镇政府赔偿其误工等费用从24.21万增加到27万,甚至要求公安机关注销其被行政处罚的档案记录。
7、2019年凤冈县蜂岩镇小河村四顶组通往凤冈县天桥镇的乡村公路开始硬化,由于该段公路需要拓宽才能实施硬化,当时村民开群众会讨论拓宽路面虽然要占用小部分土地,但大家受益,所以当地村民都同意公路拓宽的部分属于义务捐赠,不予补偿。2018年修通组路时车某某没有发表意见,到了2019年开始硬化的时候,车某某就以该路修宽了为由要求施工方将修宽的部分挖除,后来经过天桥镇政府调解,施工方于2019年11月18日赔偿了车某某2400元后才得以继续施工。此次索要赔偿之前,车某某曾二次签订信访问题终结承诺书,表示不再就该路段公路硬化的问题提出任何要求。
8、被告人车某某不断上访期间,凤冈县相关部门领导、蜂岩镇的领导干部及村组的多名工作人员,多次到车某某家中调查了解实际情况和政策疏导,每次车某某到北京、省、市信访,政府部门都要派工作人员将其安全接回。因为车某某提出的无理要求无从解决,其不定时扬言要告这个、要让那个下台,相关干部及工作人员提到车某某的缠访都产生了无形的恐惧。车某某三番五次以非法上访向政府索要钱财,满足其个人利益,工作人员要处理其上访流程及回复,实际要进行多次的接访、走访、疏导等工作,政府相关部门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等公共资源处理车某某的非访,导致部分干部不能安心处理其他事务,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扣押的信访材料;2、书证:程序性文书、凤冈县纪委监察委员会信访卷宗、放弃承诺书、劝诫书、正安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信访局信访件及接访记录、息诉罢访承诺书、信访问题终结承诺书、村民民主评议会议记录、会议签到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蜂岩镇政府处理车某某上访费用报销凭证材料、损失赔偿清单、到案情况等;3、证人证言:政府相关部门和村组的工作人员及周边村民等多名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以解决合理诉求上访为由,在两次签订承诺书终结信访问题的情况下,就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后仍然变相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上访,并在上访过程中不断增加无理诉求。车某某通过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非法走访,指使并邀约他人信访,以提出无理诉求强拿硬要、扬言报复社会、恐吓他人等方式向地方政府施压,破坏社会秩序,达到其索要钱财的目的,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崇敏
检察官助理:李 薇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凤冈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7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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