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772号
被告人车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2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东莞市**镇**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里镇**村**。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7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1时50分许,被告人车某某饮酒后驾驶鄂LD6****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国道**派出所路段时,被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车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2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46.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秀娴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