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二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车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5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房县**乡**村,现住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车某某酒后驾驶鄂C****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房县城关镇房陵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行至房陵大道华盐大酒店门前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车某某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14.36mg/100mL,为醉酒驾驶。
被告人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4.检查笔录、刑事照片;5.视听资料;6.被告人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车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闵维
检察官助理:邓伟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房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025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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