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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车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车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现住镇赉县**乡**屯,无职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车某某于2019年9月14日14时40分许,酒后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镇赉县**乡**村**食品超市路段时,与正在倒车的孙某甲驾驶吉G****9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车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从送检的车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9.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孙某甲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太平洋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太平洋保险神行车保机动车保险单、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记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证明材料、镇赉县人民医院入院材料、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吉)公(交)鉴(理化)字[2019]001791号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本案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情况及图片;交通事故车辆痕迹、物证勘验笔录,本案双方车辆车体痕迹检验及结论。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庆峰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镇赉县**乡**村。

2.案卷材料3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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