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米检二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车某某,曾用名主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21971********,汉族,初中文化,职业:无固定工作,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现住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9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米东区分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时间:2020年9月26日-2020年11月26日)。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米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2时06分,被告人车某某驾驶新A*****号小型轿车,沿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中路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东四巷路口时,碰撞在人行横道线上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梁某某,致梁某某受伤、车辆损坏,梁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6月7日死亡,造成亡人的交通事故。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米东区分局第65010812020000004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车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
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车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事后,被告人车某某赔偿死者丧葬费4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保险单、丧葬会议记录、丧葬费收据及检验、鉴定的相关委托书、通知书等;
2.证人安某某、史某甲、史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尸检、车辆痕迹检验报告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现场笔录、现场会制图及相关照片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违章驾驶车辆,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并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车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车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晏伟平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号,联系电话:,132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4.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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