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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车某某、王某销售伪劣产品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二部刑诉〔2020〕1934号 

被告人车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4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现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义,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1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某、王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接到物流运货员(身份不明)电话称有一批假烟从广东汕头运往江苏昆山出售,让王某某介绍驾驶员帮其运输。同年5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联系被告人车某某承运该批假烟,经双方商定运输费用为3500元,王某某从中抽取500元的介绍费用。次日凌晨,被告人车某某承运该批假烟途径苍南县****公路****时,被苍南县烟草专卖局当场查获。经清点,现场查货的卷烟有中华(硬)、中华(软)利群(新版)、苏烟(五星红杉树)等肆个品种卷烟共2500条,价值共计504500元。经鉴定,查获的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浙江省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定价表、微信聊天截图;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车某某、王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车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王某某明知他人销售伪劣卷烟而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车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车某某、王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销售成功,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车某某、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秀 华

检察官助理颜莉莉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车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在家(1301154****、1357313****)。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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