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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车某某、杨某等贩卖毒品、洗钱等案)_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车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26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巴彦县**镇**委**组。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9月10日被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5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吸毒成瘾严重,于2017年7月24日被黑龙江省巴彦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2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安达市**小区**号楼**单元**室,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8月11日被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因犯流氓罪,于1997年7月31日被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撤销(1995)安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杨某判处缓刑的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1998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于2001年5月24日被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0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12年8月10日被黑龙江省安达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月21日被黑龙江省安达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7月2日被黑龙江省安达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1月28日被黑龙江省安达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黑龙江省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同年6月9日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殊,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31967********,汉族,初中文化,系大庆市**厂**,户籍所在地:大庆市龙凤区**路**号**门**室,住大庆市龙凤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7月26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2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2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安达市**街**委**组**号,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2月9日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窝藏、转移毒赃罪,于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某、杨某、韩殊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当月29日该局将被告人杨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交通肇事犯罪

2020年3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黑色本田雅阁轿车(车牌照为黑M****9)拉成王某某,由北向南行驶至黑龙江省安达市第六中学门前,与由西向北被害人谢某某(男,55岁)骑行的人力三轮车相撞,致使谢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过路群众报警,杨某跟随救护车一起到安达市医院,尔后杨某在离开医院取款过程中,在安达市北横九道街被安达市交通警察大队传唤至公安机关。民警对杨某进行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50 mg/100ml,民警将杨某带至安达市医院抽取血样。当月30日,谢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谢某某系因头部软组织损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多发肋骨骨折、锁骨骨折,继发弥漫性肺泡性肺炎,导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谢某某上述损伤系与钝性物体相互作用形成,符合在交通事故中形成;黑M****9号本田牌轿车行驶速度为66km/h~70km/h范围之内;黑M****9号本田牌轿车前部与人力三轮车前部发生过接触;杨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70.04 mg/100ml。经认定: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谢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处警工作说明、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安达市医院120急救出诊病情记录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大庆市人民医院病情介绍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工作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吴某某、王某某、梁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呼气视频、采血视频、电话录音。

二、贩卖毒品犯罪

1.2020年5月3日,被告人杨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一区“红福烟店”门前,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乔某某贩卖冰毒1包,重约0.3克。

2.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杨某在大庆市龙凤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以人民币630元的价格向韩殊贩卖冰毒1包,重约0.3克。

3.2020年5月13日,张某某通过微信支付被告人韩殊人民币800元购买冰毒。韩殊联系被告人杨某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杨某人民币620元。当日,杨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中央商城附近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门前卖给张某某冰毒1包,重约0.3克。

4.2020年5月16日,张某某通过微信支付被告人韩殊人民币800元购买冰毒,韩殊联系被告人杨某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杨某人民币620元。当日,杨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中央商城附近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门前卖给张某某冰毒1包,重约0.3克。

5.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杨某在哈大高速乔某某的斯柯达吉普车内,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向乔某某贩卖冰毒1包,重约0.7克。

6.2020年5月27日,汤某某通过微信支付被告人韩殊人民币1,000元购买冰毒,韩殊联系被告人杨某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杨某人民币630元。当日,杨某将1包冰毒(重约0.3克)送至大庆市龙凤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交给韩殊,韩殊与汤某某在该室内将冰毒吸食。

7.2020年6月1日,被告人杨某在大庆市龙凤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韩殊贩卖冰毒1包,重约0.3克。

8.2020年6月5日,被告人杨某在大庆市龙凤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韩殊贩卖冰毒1包,重约0.3克。

9.2020年6月6日,被告人杨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号楼附近,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乔某某贩卖冰毒1包,重约0.3克。

10.2020年6月7日15时许,张某某通过微信支付被告人韩殊人民币800元购买冰毒,韩殊联系被告人杨某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杨某人民币700元。当日,杨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中央商城附近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门前卖给张某某冰毒1包,重约0.3克。

11.2020年6月7日21时许,张某某通过微信支付被告人韩殊人民币800元购买冰毒,韩殊联系被告人杨某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杨某人民币600元。当日,杨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中央商城北门附近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门前卖给张某某冰毒1包,重约0.3克。

12.2020年6月8日12时许,被告人车某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东安阳光商场西门附近,以每克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杨某贩卖冰毒时,二人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在车某某随身携带的手包中查获疑似毒品白色结晶体5包,重3.942克;在杨某的住处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南侧卧室床垫下查获疑似毒品白色结晶体1包,重0.286克。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上述6包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韩殊在大庆市龙凤区**小区**号楼**单元门前被公安机关抓获。

综上,被告人车某某贩卖毒品1起,毒品重量约3.942克;被告人杨某贩卖毒品11起,毒品重量约3.986克;被告人韩殊贩卖毒品5起,毒品重量约1.5克。

三、洗钱犯罪

2020年5月12日至2020年6月7日期间,被告人杨某多次将冰毒贩卖给韩殊、张某某,尔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毒资转给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在明知杨某转给其的钱款是贩卖毒品所得的情况下,为了掩饰、隐瞒钱款的来源和性质,提供微信账号和银行卡号,先后七次收取毒资共计人民币4,10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李某某微信内赃款人民币3,525.29元。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公安机关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银行卡历史交易明细、通话记录单、车辆卡口信息查询单、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信息管控、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证明、非党员证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汤某某、乔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车某某、杨某、韩殊、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称重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称重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车某某、杨某、韩殊、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杨某、韩殊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仍提供资金账户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车某某、杨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犯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对其处罚。被告人杨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对其处罚。被告人车某某、杨某、韩殊、李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被告人杨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对其处罚。被告人车某某、杨某、韩殊、李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董长凤

                                               检察官 车晓丽

                                                                        2020年10月14日

附:1.被告人车某某、杨某、韩殊、李某某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

所;

2.本案卷宗六册,光盘二十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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