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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车某某、李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19〕1295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路**号。因犯赌博罪,于2011年12月7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15年7月22日、2017年3月8日、2017年8月1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与原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8日以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3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8日以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车某某(绰号“阿三”),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修水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8年8月1日、2013年7月9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09年7月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提供虚假证言,于2013年1月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开设赌场罪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开始,被告人李某甲在瑞安市**街道**村出租房聚众赌博。2019年5月10日前后至2019年5月27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和宋某某分单双日轮流在瑞安市汀田汀十村下庙内、汀田大典下滨海大道下面庙亭等地摆设赌场供他人赌博54张扑克牌九,各自均按照庄家赢钱10000元抽200、300元比例抽取头薪。被告人车某某帮宋某某抽取头薪。经查,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共抽头营利人民币18000余元,宋某某共抽头营利人民币9600余元。

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李某甲被电话传唤主动到案,次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同年6月10日,被告人车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

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李某乙、陈某甲、陈某乙、林某甲、林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和被告人车某某各自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罪作出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车某某被告人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相迪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车某某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现均监视居住在家,电话1585775****、1356616****。

2.随案移送卷宗2册。

3.随案移送抓获经过、基本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各1份。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认罪认罚告知书2份。

5.随案移送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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