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车某,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4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云南省盐津县人,住盐津县**镇**社区**街**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孟连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4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云南省盐津县人,住盐津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孟连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4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云南省盐津县人,住盐津县**镇**社区**街**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孟连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被告人周某某,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云南省彝良县人,住彝良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孟连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李某某、刘某某、周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制度,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告人车某在“伊对”聊天软件上认识一名叫“王某某”的朋友,王称在缅甸工作一个月可以赚一两万元,运气好的时候可以赚十多万,长期招人,前往缅甸的路费由招人的公司出。车某随后将该信息告知在一起打工的李某某、周某某、刘某某、周某、杨某某(周某、杨某某系未成年人,已分案作不起诉)、周某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7人经过商量决定一起前往缅甸。“王某某”为7人购买机票后,7人于2020年 4月16日到达孟连,入住孟连**酒店。2020年4月19日凌晨,车某等7人根据安排乘车前往缅甸,当日12时许被芒信派出所巡逻民警抓获,派出所对车某、李某某、周某某、刘某某4人分别处于行政罚款1900元,对杨某某、周某、周某某3名未成年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安排车辆将7人送至孟连,要求7人立即返回昆明。7人到达孟连后,因无力赔偿“王某某”所支付的路费和偷渡费,决定再次偷渡出境。2020年4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车某等7人根据安排乘车准备偷渡前往缅甸,当日20时许当车行至孟连县**镇**村**桥头时被芒信边境派出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李某某、刘某某、周某某违反国家边境管理法律法规,因结伙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再次结伙偷越国(边)境被查获,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未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车某、李某某、刘某某、周某某分别判处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厚江
检察官助理:黎晓萍
2020年7月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车某(13202******)、李某某(18187******)、刘某某(19987******)、周某某(18836******)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孟连县***酒店。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1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