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879号
被告人车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11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7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8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前犯盗窃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于2016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28日经本院决定,6月5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28日至5月12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12日至6月8日)。被告人车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车某在重庆市渝北区**街道**小区**栋**室房屋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曾某某一小袋净重为0.46克的甲基苯丙胺,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通话记录、通话录音录像等书证;
2. 证人曾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车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常见毒品定性检验报告;
5. 提取及封存笔录、称量及检材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车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4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车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车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 超
检察官助理:雍 杉
2020年6月29日
附:
1. 被告人车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 本案卷宗三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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