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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车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州检二部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车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砚山县,住砚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砚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砚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9日被砚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3月7日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将案件移交砚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0月31日重新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2日、2019年6月21日、2019年9月5日、2019年1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车某某认识了一名叫“小维”的男子后(身份不明),“小维”跟车某某说如果找得到毒品买家就跟其联系。2018年11月份,车某某从“小维”处获得毒品并通过他人跟毒品买家联系好以后,于2018年11月22日将毒品放在砚山县**镇**路其所开的“**”美容院内待售,当日20时许,民警在其美容院凳子上的手提包内查获待售的毒品冰毒片剂可疑物561.4克,经对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取样送检,均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依次为7.56%、7.39%。

被告人车某某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561.4克;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61.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伟桥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车某某现羁押于砚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0张。

3.扣押车某某车牌号为云HOE***的大众迈腾车一辆,现保管于砚山县公安局平远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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