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车某某,曾用名车七顺,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81983********,哈尼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元江县,住元江县**乡**村委会**组**号。因犯诈骗罪,2017年12月29日被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6日被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元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81989********,彝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元江县,住元江县**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1日被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某、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5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车某某与段某某约定合伙做药品销售生意,由段某某负责出资,车某某负责联系药商、药品客户及药品销售事项,在扣除段某某出资的本金和本金利息后两人平分所得利润。按约定从事数单药品销售生意后,被告人车某某以货款回款周期长,货款回款又用于其他药品单子进货等由,先后骗取段某某出资的药品款14万元人民币用于网络赌博。
2.2018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车某某、杨某某以自己要赚钱还段某某为由,与段某某、赵某某商定合伙做药品销售生意,由段某某、赵某某负责出资,由车某某、杨某某负责联系药商、药品客户及药品的销售事项,并约定盈利后段某某、赵某某只需支付杨某某工资,所得利润为二人所有。按约定从事6000余元的药品销售生意后,被告人车某某、杨某某虚构药商身份,向赵某某提供车某某用于网络赌博的充值账户并谎称为药商银行账户用于赵某某支付药款,先后骗取赵某某、段某某出资的药品款268895元人民币,被告人车某某将所骗取的268895元人民币全部用于网络赌博。
3.2018年4月22日至5月3日期间,被告人车某某、杨某某与张某某约定合伙做药品销售生意,由张某某负责出资,由车某某、杨某某负责联系药商、药品客户及药品的销售事项,盈利后扣除张某某出资的本金和本金利息后双方平分所得利润。按约定从事1单药品销售生意后,被告人车某某、杨某某采用虚构药商身份、编造虚假药品进货单子的方法,先后骗取张某某出资的药品款32800元人民币,被告人车某某将所骗取的32800元人民币全部用于网络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到案经过、户口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段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车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车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车某某、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车某某、杨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车某某系主犯、杨某某系从犯。被告人车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车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车某某有期徒刑七年至九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智浩
检察员:孙宽一
(院印)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车某某现被羁押于元江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二份;
4.随案移送物品/材料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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