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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车某某、张某等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夹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车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93********,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夹江县人,农民,住夹江县**镇**村*组。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13日被夹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8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于2019年4月18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2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96********,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夹江县人,农民,住夹江县**乡**村*社。因吸毒,于2014年6月被夹江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19日被夹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夹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9年3月6日刑满释放。于2019年5月29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毛文杰,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97********,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夹江县人,农民,住夹江县**乡**村1组35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28日被夹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5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7年6月14日被夹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于同月29日被强制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3月9日被夹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11月2日刑满释放。于2019年4月18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2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伟,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夹江县**镇**村*社。因吸毒,于2016年3月30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12日被夹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6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夹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9年11月21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波,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94********,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夹江县人,农民,住夹江县**乡**村*组*号。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夹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6年10月25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9年1月27日刑满释放。于2019年4月18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2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夹江县人,农民,住夹江县**乡**村*组*号。于2019年5月13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9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夹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车某某、张某、毛文杰、郑波、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廖伟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7月24日、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因客户王某甲通过被害人李某甲所开的**房产中介看房后另行通过其它渠道购买了房屋,未支付**房产中介费。李某甲鼓励员工收缴中介费,给予高额提成。之后,**房产员工官某某向被告人杨某某提出向王某甲收缴该笔中介费用。2019年1月11日,王某甲的母亲在**房产门市内与员工发生矛盾,被告人车某某、杨某某等人闻讯赶来,与王某甲母亲发生争吵、抓扯。事后,杨某某、车某某向李某甲索要辛苦费,李某甲称未找过杨某某等人,拒绝给钱。2019年1月12日,杨某某、车某某等人在夹江县城镇**小区外将李某甲拦住,以要李某甲给个说法为由胁迫李某甲到城东市场路口处,李某甲的朋友代某某与王某某赶来,由王某某从中调解,李某甲先后提出拿一万元、二万元钱解决此事,均遭杨某某、车某某拒绝,直至李某甲提出拿三万钱,杨某某、车某某才同意了结此事。之后通过王某某、代某某转手,李某甲支付了杨某某、车某某现金16000元、微信转账14000元。

2019年4月6日凌晨,干某某通过电话邀约车某某的女朋友王某乙去夹江县城镇世纪皇庭KTV耍,并说王某乙的闺蜜李某乙也在,车某某才让被告人毛文杰陪同王某乙前往。随后车某某通过毛文杰得知李某乙并不在,遂电话邀约了被告人郑波由车某某驾驶车辆赶到了世纪皇庭KTV门口,车某某对王某乙进行辱骂,干某某质问车某某在骂谁。车某某回答没骂你,并与王某乙、毛文杰、郑波等人驾车离开。车某某将王某乙送回后,提出要找干某某要个说法,于是又通过电话邀约了被告人张某、廖伟,并从廖伟处拿了五把砍刀、购买了口罩,并将砍刀、口罩进行了分发。随后车某某、郑波、毛文杰、张某、廖伟开车在夹江县城镇进站路“张妹儿”麻辣烫店找到干某某等人,见干某某在门口持刀等候,车某某立即持砍刀冲向干某某,郑波、毛文杰、张某、廖伟带上口罩持砍刀跟上,对干某某进行追砍,致干某某被砍伤。经鉴定,干某某腋后线外侧瘢痕长度11.2cm,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意见等。被告人车某某、毛文杰、廖伟、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张某、毛文杰、廖伟、郑波破坏社会秩序,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车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车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车某某、张某、毛文杰、廖伟、郑波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车某某、毛文杰、廖伟、郑波、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车某某、毛文杰、廖伟、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车某某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敲诈勒索罪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建议判处毛文杰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建议判处廖伟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建议判处杨某某敲诈勒索罪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车某某、张某、毛文杰、廖伟、郑波、杨某某提起公诉,请审理判处。

此 致

夹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翔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车某某、张某、毛文杰、廖伟、郑波、杨某某现羁押于夹江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5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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