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625号
被告人蹇超,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镇街**村**组,住贵阳市南明区**期**栋**号。2016年7月5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经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蹇超涉骗案,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蹇超谎称自己是贵州**物业服务公司工作人员,以预存物业费可以减免部分物业费为由,骗取被害人舒某某5000元、张某某8000元人民币。2020年5月9日,蹇超再次向舒某某谎称通过自己代交水电费可以为其减免部分水电费,诈骗被害人舒某某3400元。后因事情败露退回舒某某1500元。蹇超于2020年8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讯问,蹇超对其诈骗被害人舒某某、张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材料、转账记录、承诺书、情况说明、转账记录。
被害人陈述:舒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供述:蹇超的供述。
其他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蹇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蹇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49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蹇超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蹇超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隽南
2020年11月19日
附:一、被告人蹇超现羁押于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侦查卷二册、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