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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蹇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蹇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8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蒙阴县**镇**村。2011年12月6日因无故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16日,被告人蹇某某编造其可以联系货车帮助运输苹果的事实,通过要求受害人预先支付部分运费的方式诈骗沂源县**镇**村李某乙微信转款5000元。

2、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蹇某某在新型冠状肺炎疫情期间,为赚取赌博资金在其微信朋友圈内发布有渠道购买大量口罩并接受预订的虚假信息,利用口罩紧缺群众急需的心理,编造自己正在河南、湖北口罩厂采购口罩的事实,于2月20日至22日骗取临沂市罗庄区李某甲微信、支付宝转款共计15000元;骗取蒙阴县常路镇伊某某微信转款1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蹇某某部分退赔了三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转款记录截图等书证;证人郑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甲、伊某某、李某乙的陈述;被告人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蹇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广红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1506493****)。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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