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二部刑诉〔2019〕227号
被告人蹇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21974********,汉族,初识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住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蒿溪回族乡**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利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30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蹇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9月28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退回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补充侦查,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之前被告人蹇某某让李某某约被害人何某某来其租住房算清与其女朋友朱某某的欠账的事情(李某某系蹇某某社会朋友,何某某与蹇某某不相识),当日8时许李某某将何某某带至蹇某某租住房(广元市利州区东坝东谷路**号**栋**单元**楼**号房屋)内。蹇某某坐在沙发上,朱某某在客厅小床上,何某某坐在沙发前茶几对面凳子上与朱某某说到钱的时候,蹇某某以语言和打耳光对何某某施压,朱某某和何某某都同意何某某归还朱某某2000元。后蹇某某以何某某欠女人钱不还,这事对不对和何某某进屋不喊幺哥也不打烟为由,采取用匕首拍脸和要么拿2万元钱,要么剁两根手指来摆平这事的语言威胁等手段让何某某拿钱,何某某迫于无奈,向蹇某某下跪求情,后蹇某某让其起来并同意拿5000元就行了。期间朱某某怕蹇某某把事情闹大还悄悄把匕首藏匿,被蹇某某发现后强行让其拿出放于身边。何某某打电话向朋友借钱时董某某从外面进来,董在听到蹇某某介绍何某某欠钱不还,还把朱某某骂哭,来还钱不带钱,进屋也不喊幺哥也不打烟,不给面子,后董某某边说何某某会不会做人,以前也不是这样,边拿起何某某坐的凳子在何某某的左肩膀上砸了两凳子后在旁玩手机。何某某被打后通过微信向蹇某某转账2000元,并对蹇某某讲要出去借钱,蹇同意并叫与董某某前后进来的孙某某与其一路去。后其电话告诉蹇某某借到钱了,蹇某某让他们一起回来。何某某告诉蹇某某只借了1000元,并微信转账给蹇某某后答应26日前给剩下的2000元,蹇某某同意并以“能找到你,以后要成为朋友还是敌人,你自己选择”的语言相威胁后让其离开。后蹇某某以还款的名义,通过微信向董某某、李某某各转账400元,其余被其挥霍。破案后蹇某某、朱某某、董某某退还受害人何某某3000元。受害人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手机电子数据提取笔录、领条、通话记录详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董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何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蹇某某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和语言相威胁等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蹇某某到案后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蹇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天斌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蹇某某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附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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