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公诉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蹇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3********,汉族,大专文化,巴中**医院外科医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村**组,住巴中市巴州区**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15日被巴州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蹇某某无摩托车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车从巴中市巴州区中泉国际附近出发,途经巴州大道、四中红绿灯路口,往江南二环路方向行驶到红十字医院交叉路口时,与前方由李某某驾驶、正在该处左转弯的川Y*****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蹇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巴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特勤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蹇某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蹇某某所驾驶的无号牌二轮车车辆属性为机动车中的二轮轻便摩托车。经检验,在蹇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2.4mg/100ml。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蹇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侦查中,被告人蹇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卢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蹇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蹇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春梅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蹇某某现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路**号**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880095****阿。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卷内)。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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