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梓检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蹇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51962********,汉族,文盲,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梓潼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梓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蹇某某驾驶车牌为川B1****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装载洗衣机、南瓜等货物,并将被害人杨某某搭载于三轮摩托车的货厢里由梓潼县仙峰镇场镇往梓潼县许州镇方向行驶,至梓潼县梓中路38KM+500M处时,致杨某某从车厢坠落并当场死亡。经梓潼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蹇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杨某某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蹇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梓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范晓雯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蹇某某现在家,联系方式:18781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附带民事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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