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踪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踪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沛县**楼镇**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7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5月16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踪某某于2019年4月7日5时20分许,驾驶鲁******号鲁*****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105国道自西向东行驶,当行至105国道单县***路段时,撞到前方同向行驶的赵某甲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尾部,造成赵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踪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踪某某于2019年4月7日到单县**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乙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踪某某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由单县公安局行动技术大队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献海

检察官助理高尚铮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