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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程诈骗案)_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路程,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讷河市**乡**村**组,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栋**单元**室。2012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2018年1月26日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2020年2月5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9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程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路程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栋**单元**室内,冒用他人在**平台上发布的出售**游戏账户的信息,并通过微信聊天取得被害人陈某某的信任,以线下交易可以逃避平台服务费为由,骗取陈某某人民币4,000元。现赃款已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经侦查,被告人路程于2020年4月30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被告人路程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公安电诈平台截图、刑事判决书、扣押、返还物品清单等;

2. 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路程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平台,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路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兵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路程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2、本案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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