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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766号

被告人路某甲,曾用名:路某乙,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7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路**号**佳园**幢**单元**室。被告人路某甲曾因犯阻碍执行公务罪,于1990年5月15日被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流氓罪,于1995年6月16日被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路某甲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同9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路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上述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路某甲在本市鼓楼区永济大道1号港华物流附近长江干流水域使用先前布下的地笼网非法捕捞。

同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路某甲被南京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并移交给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扣缴地笼网1个及渔获物昂刺鱼3条、鳝鱼1条,共约1公斤。执法部门将上述涉案物品移交给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依法进行扣押。

经南京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定,被告人路某甲使用的捕捞工具为地笼网,属于禁用渔具。

被告人路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涉案渔具渔法的认定说明等书证、物证;

2.被告人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检查、辨认笔录等工作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路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舜治

检察官助理:胡立阳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路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770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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