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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路某甲,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63********,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柘城县陈****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于2020年6月24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3日经柘城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路某甲与其父亲路某乙在柘城县陈青集砖桥村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路某甲将路某乙打伤,后经鉴定,被害人路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路某丙、路某丁、田某某证言;3、被害人路某乙陈述;4、被告人路某甲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一份;6、鉴定文书;7、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翠云

检察官助理:郭  英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路某甲现羁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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