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平县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路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2199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7日23时42分许,路某甲驾驶冀D**小型轿车,沿大牙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广平县东王封村路段,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广平县大队查获,经对路某甲呼气式酒精检测后,路某甲被带至广平县人民医院抽血检验。经对路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鉴定,鉴定结果是189.75mg/100ml,路某甲的行为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情况说明、报警案件登记表、收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信、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醉酒驾车嫌疑人血样登记表等。
2.证人路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酒精含量测试报告、馆陶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酒精分析报告;
5.冀D**车辆照片、查获及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光忠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于其家中。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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