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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甲危险驾驶案)检刑诉〔2021〕7号_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平县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路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2199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7日23时42分许,路某甲驾驶冀D**小型轿车,沿大牙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广平县东王封村路段,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广平县大队查获,经对路某甲呼气式酒精检测后,路某甲被带至广平县人民医院抽血检验。经对路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鉴定,鉴定结果是189.75mg/100ml,路某甲的行为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情况说明、报警案件登记表、收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信、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醉酒驾车嫌疑人血样登记表等。

2.证人路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酒精含量测试报告、馆陶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酒精分析报告;

5.冀D**车辆照片、查获及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光忠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于其家中。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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