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一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路**巷**号。2020年3月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路某某用自己3台POS机为35人代刷信用卡400余张,后又用自己名下光大银行信用卡中资金(6214923102310986)为他人代还信用卡,并以每一万元收取60-75元手续费中(含银行正常收取费用60元),从中抽取5元到15元的不等的佣金,违法所得3000余元。经司法会计审计:路某某光大银行尾号0986账户非法经营数额为40892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套取现金或转账还款,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舸平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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