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路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镇**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路某某与何某某、李某某受**工头的安排清理2号楼10楼的垃圾,在清理过程中何某某将垃圾从10楼倒下来时被两块稍微大点的干混泥土卡住,后何某某让被告人路某某前去帮忙。被告人路某某用脚将卡住的干混泥土踩下去时将被害人杨某某砸伤,后经120的医生诊断杨某某当场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远航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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