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东检公诉刑诉〔2019〕181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3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抚顺市东洲区**街**号楼**单元**号。2012年3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古交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4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由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路某某于2019年2月,在抚顺市东洲区**街**号楼**单元1楼的楼道内以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0.7克的冰毒贩给徐某某,后徐某某将该冰毒吸食。
被告人路某某于2019年4月9日,在抚顺市东洲区**街**号楼**单元**室徐某某住处,以6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10克冰毒贩卖给徐某某。次日,在徐某某住处路某某又同样以6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10克冰毒贩卖给徐某某。
被告人路某某于2019年4月,先后两次在抚顺市东洲区**街**号楼**单元**室徐某某住处门口,以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0.7克的冰毒贩给徐某某,后徐某某将该冰毒吸食。
被告人路某某于2019年4月27日,在抚顺市东洲区**街**号楼**单元**室徐某某住处,以1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3克的冰毒贩给徐某某,后徐某某将该冰毒吸食。
被告人路某某于2019年5月15日,在抚顺市望花区**百货附近,以3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5克冰毒贩卖给徐某某。
被告人路某某于2019年5月,在抚顺市东洲区**街**号楼**单元**室徐某某住处门口,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0.3克的冰毒贩给徐某某,后徐某某将该冰毒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等证据材料;2. 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4. 辨认、扣押、搜查等笔录5.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媛
代理检察员: 王鹏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路某某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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