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一部刑诉〔2020〕2141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8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临安区**镇**村**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后因违反规定于同年10月9日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于2020年7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20年7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路某某在网络微信朋友圈内发布虚假的苹果手机销售信息,向社会不特定人骗取购机钱款,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11日,被害人冯某某在本市下城区中大银泰**楼**室,通过微信扫码加被告人路某某为好友,在谈好购买的苹果手机数量、型号及价格后,被对方以付定金为由,骗取购机款人民币7 000元。
2.同年10月15日,被害人韩某某在本市下城区中大银泰**店内,经网络微信联络后,被被告人路某某以相同方式骗取人民币4 000元。
3.同年10月16日,被害人王某某在上海至宁波的高速道路上,经网络微信联络后,被被告人路某某以相同方式骗取人民币 2 000元。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路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 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此 页 无 正 文 )
此 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志华
2019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路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电子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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