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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汉族, 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1421221977********,大专文化程度,出生地:大同市天镇县,户籍地: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乡**村**号,现住:太原市小店区**街**号楼**单元**,无业。 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同年3月18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5月,被告人路某某在太原市杏花岭区**巷开设太原市杏花岭区**日用品经销部,后更改店面门牌为**生活馆。

2017年10月初,被告人路某某在明知供货公司断货已不生产蜂王浆的情况下,以销售蜂王浆名义收取被害人王某某、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乙 13780 元,2018年9月15日,在没有货源的情况下以销售两套破壁灵芝孢子粉胶囊名义收取被害人郑某某6760元,以上共计20540元被被告人路某某用于店内周转和个人生活开支未退还被害人。

2019年12月24日,五名被害人收到被告人路某某家属退赔的全部诈骗款并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均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继刚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路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2541****。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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