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公诉刑诉〔2019〕289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2198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郑州市**县,住址**县**镇*庄***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林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7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林州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1日被林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林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9日,王某某(已判决)通过被告人路某某认识阮某某(另案处理),在明知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温州****有限公司为林州市******有限公司开具了代码为33001611,发票号码为13264990-13265009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1月24日,王某某让其公司财务人员吕某某通过林州市国家税务局对取得的发票号码为13264990-1326499996和13265000-13265009的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认证抵扣,虚开的20份发票共计涉及金额1966266.3元、税额334265.2元、认证的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283594.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路某某、同案犯王某某供述;莫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专票联认证明细、企业法人信息等书证及路某某身份信息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201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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