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武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3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路某某在**公司上班期间,利用其快递派送员可代收货款及邮费的职务便利,在2019年12月18日至2019年12月23日,非法占有公司货款及邮费80640元,并将侵占款项全部用于手机网络赌博。其家属在案发后已交清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利用其快递员身份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货款及邮费8064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和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窦宏铂窦宏铂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案件所涉赃款已退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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