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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公诉刑诉〔2019〕374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住安阳市林州市******。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河南省安阳县公安局抓获,临时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年9月3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1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四季实业”投资平台是一款APP客户端,通过输入网址后即可在手机上注册下载,下载后即可按照相关要求注册为“四季实业”会员,会员注册成功后即可进行5000元、10000元、15000元、20000元、25000元、30000元等六个档次的投资,以10天为一个周期,收益为投资额的12%,并且每名会员每发展一名下线会员可挣取下线会员第一次投资额5%的提成,发展会员越多获得的提成越多。2017年5月份,被告人路某某通过河南省鹤壁市**区的周某某(已判决)成为“四季实业”的会员,并发展了曲阳县**镇**村的张某某(已判决)加入“四季实业”传销组织。2017年6月份,被告人路某某伙同周某某等人到曲阳县“**大酒店”开推广会,宣传讲授“四季实业”,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加入“四季实业”张某某加入“四季实业”传销组织后在曲阳县发展了大量会员,人员在30人以上,层级在3级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组织、领导以投资盈利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会鹏

2019年12月30号



附:

    1、被告人路某某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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