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1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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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组织、领导以投资盈利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会鹏
2019年12月30号
附:
1、被告人路某某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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