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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某等故意毁坏财物、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暂住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镇**屯**村**庄**号)。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8年8月16日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9月1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路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5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暂住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街道铁厂宿舍7号楼1单元106号(户籍所在地:济南市**街道**路**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9月1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路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5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暂住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街道周靳郭新苑**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济南市**街道**路**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9月1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暂住济南市高新区**村**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村**组)。因盗窃钢管于2011年9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嫌疑,于2019年9月1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路某甲、路某乙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2月21日、2020年3月21日至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9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路某甲、路某乙在济南市历城区鲁能泰山七号小区从事装修业务期间,产生盗窃小区单元楼管道井内热计量装置上的铜质管件的想法。2019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路某甲、路某乙多次在济南市历城区**小区一期、济南市历城区彩石街道**小区、**花园B区内,打开小区单元楼管道井,使用扳手、剪子等工具,采取剪断连接线等方式拆卸热计量装置上的铜质管件,将铜质管件盗走后,将连接在铜质管件上的超声波热量表等遗留在现场。被告人王某某、路某甲、路某乙的上述行为造成**小区一期1545套热计量装置、**小区1224套热计量装置和**花园B区317套热计量装置被破坏并无法使用。经鉴定,涉案热计量装置价值1939940元。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王某某、路某甲、路某乙将盗窃所得的铜质管件销售给被告人高某某,被告人高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多次以废品黄铜的价格收购上述铜质管件,并销售给他人。经鉴定,涉案铜质管件价值48142元。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路某甲、路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向公安机关退回赃款111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路某甲、路某乙、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路某甲、路某乙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洁

检察官助理:孟路路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路某甲、路某乙、高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被告人高某某退回的赃款11126元、作案工具扳手、剪子等暂扣于公安机关;

5.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6.光盘2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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