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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镇**村**路**号。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20年6月4日被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18时20分许,在石家庄市鹿某区**镇***小区南门东侧民房西屋房顶,被告人路某某使用剪刀将从该民房上方通过的11根通信光缆(其中7根正在使用、4根未使用)全部环切,造成中国移动、中国联通、河北广电三家公司共计2158户的用户网络通讯中断达3个多小时,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7983元。

案发后,民事已赔偿、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故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某系初犯、积极赔偿、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视社会调查情况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子刚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 被告人路某某现联系方式:1361330****。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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