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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某盗窃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19〕392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8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XX市XX县。2019年10月3日因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12时许,被告人路某某在哈尔滨市XX区XX医院附近XX街与XX街交口,趁人不备,将被害人全某某停放在此的高科达送餐专用踏板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00元)盗走,后路某某到XX区XX市场附近将车上电瓶以70元的价格卖掉。其在路上推车行走的时被民警通过车辆GPS找到并抓获。现赃物已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路某某于2019年10月3日由公安机关在现场抓获,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某在审查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赃物已返还被害人,建议判处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明鸣

2019年12月19日

附:

1. 现被告人被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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