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路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5195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村**街**号。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某天, 被告人路某某在保定市冯庄村,通过他人(身份不明)将其儿子贾某甲家燃气表改动,盗用保定新奥天燃气公司天燃气953.65立方米,价值人民币2555.70元。
案发后,被告人路某某自首,且赔偿保定新奥天燃气公司经济损失,取得保定新奥天燃气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贾某甲、贾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殷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路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美宁
(院印)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路某某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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